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583号原告:林茂川,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狄,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原告林茂川与被告黄伟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川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林茂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