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1972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系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鸿鑫顺箱包经营部,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义务商贸城******。
经营者:巨海霞,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七里河区鸿鑫顺箱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向原、被告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20分,被告经营者巨海霞按时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承担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