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507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雷,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珊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嘉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裕武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盛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29Y4K9J。
经营者:罗裕明××××××××××××。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裕武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