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6344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34、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紫旗厨具经营部,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南路2270号。
经营者:谢子琪。
被告:保定威锋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南庄镇刘市国营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立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城关区紫旗厨具经营部、保定威锋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市城关区紫旗厨具经营部、保定威锋日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市城关区紫旗厨具经营部、保定威锋日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