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执245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高新区新启光商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高新区新启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2020)陕08知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1、由榆林市高新区新启光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由榆林市高新区新启光商行赔偿损失8000元及逾期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榆林市高新区新启光商行已停止销售侵害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榆林市高新区新启光商行实际经营者高雷雷主动向本院履行了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共计8050元,执行费50元也由高雷雷主动缴纳至本院执行局账户。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利息,现被执行人榆林市高新区新启光商行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执2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1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