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82号原告褚炎明,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江苏省泗洪县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赵毅。
被告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龙慧斌。
被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辉定。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炎明诉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褚炎明于2016年1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褚炎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炎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炎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