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新正沙百货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8执30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新正沙百货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新正沙百货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知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执行依据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新正沙百货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赔偿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损失6000元(含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本院转存执行案款人民币6050元,并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领款账户内支付了执行案款人民币6050元。

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新正沙百货门市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