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6167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中昌,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中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中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