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31号原告厦门硬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莉玲,总经理。
被告青岛万仕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文,总经理。
被告姜文,系被告青岛万仕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硬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万仕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姜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硬焊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万仕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姜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硬焊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硬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万仕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姜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5元,由原告厦门硬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