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明胜,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小池,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鑫(又名王欣),系长垣县明乐眼镜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尚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