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高新区刘波爱家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陕08知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高新区刘波爱家副食门市现经营者为榆林市郝云爱家副食烟酒门市,经几方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就本案所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8050元达成共识,由现经营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经济损失7050元,剩余1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主张,并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几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和解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得到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执2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8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