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289号原告:李运良,住广东省五华县××××××军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铭坡,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李运良与被告蔡铭坡、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运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