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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良与黄桂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287号
案件名称李运良与黄桂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运良;黄桂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287号原告:李运良,住广东省五华县××××××军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桂芳,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李运良诉被告黄桂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手机支架”、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运良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运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运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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