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95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崔洪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汉杰,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
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东一区一楼E51号。
本案受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汉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已与陈汉杰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对陈汉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陈汉杰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陈汉杰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