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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兄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长兴岛公用事业运营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大民四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吉林市兄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长兴岛公用事业运营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市兄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长兴岛公用事业运营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初字第3号原告吉林市兄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高新区东山路158号(工业三区A-5-1号)。

法定代表人周艳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长兴岛公用事业运营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三堂村。

法定代表人邹芳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倞,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广庆,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兄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长兴岛公用事业运营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兄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兄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兄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吉林市兄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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