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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玉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闽民终字第274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玉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玉席,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席,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昌敏、蔡宇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玉席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陈玉席发出交纳上诉费用的通知书。

因陈玉席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毅华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广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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