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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黄利与黄利、朱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081号
案件名称杨明、黄利与黄利、朱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明,黄利,朱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081号原告杨明,系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天市口婚纱摄影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陆顺平,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利。

被告朱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黄利、朱勇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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