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081号原告杨明,系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天市口婚纱摄影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陆顺平,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利。
被告朱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黄利、朱勇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