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会长。
委托代理人马祖贤,江苏瑞莱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翔,江苏瑞莱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洪盛生态酒店,住所地通州开发区银河路**号。
经营者洪进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洪盛生态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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