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巨融工量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莉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朋。
委托代理人:陈晖。
原审被告:梁莉敏。
上诉人余姚巨融工量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莉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知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姚巨融工量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姚巨融工量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姚巨融工量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知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上诉人余姚巨融工量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