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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强、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88号
案件名称韩文强、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文强,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88号原告:韩文强。

被告: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勋,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霞,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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