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88号原告:韩文强。
被告: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勋,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霞,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