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02号原告:东莞市托圣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成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琳,王强,均系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黑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州九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可,张建纲,均系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托圣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黑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九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200920237387.7)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市托圣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10月16日,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风压开关的改进”,专利号为200920237387.7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0年9月1日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
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中山黑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九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中山黑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九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东莞市托圣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0920237387.7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东莞市托圣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
2.被告中山黑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九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东莞市托圣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3.被告中山黑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九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250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专利号为200920237387.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东莞市托圣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据此起诉的权利依据已不复存在,原告东莞市托圣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托圣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交纳,原告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