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38号原告凯斯金斯顿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W106TH费雷斯顿路125-135号佛列斯塔尼亚2层。
法定代表人NeilHarrington。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斯金斯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凯斯金斯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