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授权代表: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