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5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戚贵敏,系薛城区光明西路凤凰台装饰城路南西首永福板材门市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戚贵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本案所诉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