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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北区云桥鸭脖店、王云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青01知民初48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北区云桥鸭脖店、王云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区云桥鸭脖店;王云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4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云桥鸭脖店(原西宁市城北区云桥周黑鸭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6ADY5W,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巷佳和花园门面7号。

经营者:王云桥,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王云桥,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宁市城北区云桥鸭脖店、王云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20元,减半收取计405.1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余405.10元退还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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