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0号原告深圳市天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夏晨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艳丽,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国建,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代理人林文卿,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赵振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尚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国建、赵振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天尚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振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天尚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振杰的起诉。
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