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5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组织机构代码为61792112-5。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新,系湖南省岳阳市开发区九龙超市八字门店业主。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志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2月28日以法(2014)51号文件指定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民事案由规定》143条的规定,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标的额仅为34000元,且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李志新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辖区内。
故本案应由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柳春龙审 判 员 吴圣岩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