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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分与淮南市九里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14号
案件名称李桂分与淮南市九里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桂分,淮南市九里香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14号原告:李桂分。

委托代理人:梁伟。

被告:淮南市九里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泥河一中东,组织机构代码584577614-1。

法定代表人:李广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湘安,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分与被告淮南市九里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分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李桂分负担。

审判长  万庆农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 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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