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446号原告:樊强。
委托代理人:胡节生。
委托代理人:韩培荣。
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百晟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向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剑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强与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百晟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强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樊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