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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记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589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记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记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92知民初589号 原告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记炸鸡店,经营场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大宇颐园小区**楼****。

经营者:周杲。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第13155362号、第11256760号、第11867796号、第897722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铺侵权门头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 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6月1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记炸鸡店的经营者周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事实 2020年12月21日,彼格菲斯公司工作人员陈锦鑫到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12月21日,公证员李振阳、丁箐随同陈锦鑫来到郑州市经北二路7-19号的“大脸鸡排周记炸鸡店”,公证人员通过美团外卖在该店购买鸡排等产品并选择进店自提(外卖平台显示商家营业资质名称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记炸鸡店),公证人员对使用美团外卖下单的过程进行截屏,对该店进行手机定位截屏并对该店现状及店内取得的包装袋进行拍照。

公证员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21)苏宁钟山证字第233号公证书。

经比对,被告在其食品包装袋印有戴墨镜的卡通人物以及大脸鸡排big face字样,与原告第13155362号、第11256760号、第11867796号、第897722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记炸鸡店立即停止侵害第13155362号、第11256760号、第11867796号、第897722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记炸鸡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记炸鸡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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