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734号原告:上海火柴盒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佐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将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涂燚,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火柴盒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将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后因需等待另案审理需要,原告申请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希望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根据另案审理结果再决定是否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火柴盒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