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知民初字第77号原告烟台xx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被告施xx(系钟楼区五星xx副食品商行业主)。
原告烟台xx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施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xx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xx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施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