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致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密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