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知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忠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忠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6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