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9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汉斌,男,199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诉被告杨汉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汉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杨汉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