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198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元桂,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元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