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9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晨熙超市,住所地夏邑县城关镇。
经营者:靳学龄,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本案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