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21-1号原告:潍坊某某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某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某某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某宝莱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山东恒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上述申请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