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708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炜,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昊,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旭东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滇池路38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
被告昆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船房社区四组南方汽车修理厂内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廷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俊峰,被告公司策划部经理,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云南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滇池路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牛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旭东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昆锐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旭东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昆锐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5元减半收取143.7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