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13、514号原告:刘陈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何永梨,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方植宁。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陈辉诉被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后,原告何家满、刘陈辉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两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陈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案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两案总计50元,由原告刘陈辉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