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41号原告:徐捷,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中晓,河南庚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圣龙,河南庚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上桥荷花塘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司镇上桥村****。
经营者:郭勇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徐捷与被告邵东上桥荷花塘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徐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捷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王品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