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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申航化工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绍知初字第480-3号
案件名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申航化工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申航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480-3号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

法定代表人:阮伟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尧坤,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芳,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申航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湖村。

法定代表人:李万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向华,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祥锋,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申航化工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申航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5元,依法减半收取10752.5元,由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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