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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焕焕与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丰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62号
案件名称沙焕焕与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丰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沙焕焕,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丰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沙焕焕。

委托代理人陈定喜,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大丰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月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江苏刘爱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寿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焕焕与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丰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焕焕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沙焕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焕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沙焕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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