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沙焕焕。
委托代理人陈定喜,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大丰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月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江苏刘爱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寿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焕焕与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丰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焕焕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沙焕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焕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沙焕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