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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倪满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64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倪满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倪满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满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满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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