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8-30号原告李禄海,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宏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杜荣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晓,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禄海与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宏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三案后,李禄海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充市嘉陵区宏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禄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南充市嘉陵区宏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禄海撤回对南充市嘉陵区宏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李禄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