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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惠忠与武侯区远福航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387号
案件名称柯惠忠与武侯区远福航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惠忠,武侯区远福航汽配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远福航汽配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徐淑萍,职务不详。

本案受理原告柯惠忠与被告武侯区远福航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4月8日向柯惠忠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柯惠忠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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