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佳得仕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法定代表人:周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永昇,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叶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志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佳得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得仕公司)、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福家公司)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佳得仕公司、上诉人好福家公司均以已与被上诉人九阳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佳得仕公司、上诉人好福家公司申请撤诉均是该公司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佳得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为927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佳得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