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5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枣庄高新区恒新超市。
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燕山路225号“恒丰超市”。
经营者:华英,女,1962年6月2号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高新区燕山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高新区恒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