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08号原告余煌,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蒋辉,广东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千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谢祥。
原告余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千都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43548.X)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余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煌负担。
原告余煌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0570元,经其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本案共退105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