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耀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文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盛世基业智能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韩冬,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负责人:龚广臣。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盛世基业智能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侵害发明专利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郑知民初字第55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只是涉嫌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是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其住所地以及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
因此,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被控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垂直移动式机械车库的使用地在郑州市,因此郑州属于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